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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前世今生
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595

19世纪,科学家们发现地球与其他星球不同,它的表面存在一个大气层,大气层具有温室效应,也称“花房效应”。它对保持适宜人类和万物生存的温度、各种气体(氧气和二氧化碳等),以及大气和水循环系统、空气流动等自然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后来,科学家们研究发现,工业化以来,人类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各类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使得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发生了变化。这导致地球温度升高,进而打破了固有的地球内在平衡,有可能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为了保护地球家园,必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后数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先后形成了《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定》《巴黎协定》等协定,提出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 2℃以内,并努力控制在 1.5℃以内的长期目标。

《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指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5月9日通过的一项公约。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地球峰会上由150多个国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签署。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终极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在该水平上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不会发生。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该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机制。截至2016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97个。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巴黎协定》是由全世界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是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的统一安排。《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签署,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4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同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之一。


中国积极践行

中国是《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积极践行者,中国在2020年9月22日宣布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体现了中国履行《巴黎协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

碳中和是《巴黎协定》的既定目标,是本世纪末全球温升较工业化前控制在2℃,并为控制在1.5℃而努力的一种技术措施。为了实现这一温控目标,我国提出碳中和的目标。根据评估,如果温升控制在2℃时,全球需要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如果1.5℃时,碳中和实现时间需要提前至本世纪中叶。

从全球气候治理法律文件形成历程上看,中国是《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主要参与者、推动者,并始终如一地遵守和履行相关气候治理的承诺与义务。这也是我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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